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城市發展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著重於 宗教、文化、科技、教育、海洋產業大方向,共同致力於國際、海峽兩岸、新南向之城市間,執行城市之間的交流、共享城市治理資訊的平台,盼透過對話及交流中,汲取各城市的治理經驗,除發展更好的智慧城市構想,透過雙邊城市交流,能在保有雙方地區人文文化、宗教、教育、海洋產業等前提下,將城市以更綠能、低碳、永續的目標迅速發展 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宗教、文化:

文化、民俗、工藝、宗教信仰的多元互動交流,能使雙方城市在文化上,有更多的傳承認識與瞭解,並促進共同信仰、各式宗教及文化活動交流機會。協會將定期舉辦宗教、文化與民俗技藝的交流活動,介紹不同的的宗教信仰內涵及典故、辦理宗教文化講座論壇,深化宗教信仰的人文意涵,並結合各宗教團體資源力量,幫助弱勢族群投入公益服務。

二、科技:

對促進智慧城市相關產業相互行銷、交易流通與智慧財產保護、整合應用之實踐;俾於智慧地球目的「物聯化、互聯化、智能化」有所貢獻。

三、教育:促進雙方在團體、學校、教育等相關體系上的聯繫與合作,以強化高等教育間的各類活動交流的深度為主要任務,期藉由不間斷的互訪交流,共謀教育文化水準之提昇及永續發展。

四、海洋產業:交流雙方海洋資源、空間和發展狀況,進行雙方在海上、海岸各類生產和服務活動交流對話,健全雙方海洋產業的經營力與提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例如:漁業、養殖業、海洋能源、海洋娛樂和觀光業、海洋交通運輸業和海洋工程技術等交流;祈透過本會以資訊平台、論壇的方式,媒合城市與城市之間漁業交流,協助雙方走向共同點的橋樑。

五、在交流中,培育知識經濟時代全球化網路所需之跨領域、跨文化、跨全球的人才。

六、因應政府城市發展相關政策與法令,積極結合相關產業領域之政、產、官、學、研界等各機構組織,密切聯繫與合作。

七、配合中央推動新南向政策,以城市和區域經濟(體)對接;經由「地方對地方」也能避免政治顧慮。

八、接受政府之委託,辦理宗教、文化、科技、教育、海洋產業等相關發展產業之觀摩、研習、經營管理及智慧結合等成果交流活動,並協助策定城市發展相關政令宣導工作。

九、其他經政府各主管機關指定應配合辦理之事務。

十、辦理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有志從事相關產業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未滿20歲,並對本會會務有熱忱,經審查通過後,免繳入會費,每年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

(四)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有興趣並贊助之團體或個人者。

(五)永久會員:具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包含團體會員),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者,得成為永久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權利如下:
(一)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三)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五)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會員停權、退會及除名:

(一)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人如請求退會,需經理事會核備通過後,始能生效。

(二)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該年度作為停權論,經理事會核備通過後,本會有退會及除名之權利。

(三)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有經營不正當行業者、違反本會宗旨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0元;永久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00萬元、永久團體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300,000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8年07月2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