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城市發展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著重於 宗教、文化、科技、教育、海洋產業大方向,共同致力於國際、海峽兩岸、新南向之城市間,執行城市之間的交流、共享城市治理資訊的平台,盼透過對話及交流中,汲取各城市的治理經驗,除發展更好的智慧城市構想,透過雙邊城市交流,能在保有雙方地區人文文化、宗教、教育、海洋產業等前提下,將城市以更綠能、低碳、永續的目標迅速發展 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宗教、文化:
文化、民俗、工藝、宗教信仰的多元互動交流,能使雙方城市在文化上,有更多的傳承認識與瞭解,並促進共同信仰、各式宗教及文化活動交流機會。協會將定期舉辦宗教、文化與民俗技藝的交流活動,介紹不同的的宗教信仰內涵及典故、辦理宗教文化講座論壇,深化宗教信仰的人文意涵,並結合各宗教團體資源力量,幫助弱勢族群投入公益服務。
二、科技:對促進智慧城市相關產業相互行銷、交易流通與智慧財產保護、整合應用之實踐;俾於智慧地球目的「物聯化、互聯化、智能化」有所貢獻。
三、教育:促進雙方在團體、學校、教育等相關體系上的聯繫與合作,以強化高等教育間的各類活動交流的深度為主要任務,期藉由不間斷的互訪交流,共謀教育文化水準之提昇及永續發展。
四、海洋產業:交流雙方海洋資源、空間和發展狀況,進行雙方在海上、海岸各類生產和服務活動交流對話,健全雙方海洋產業的經營力與提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例如:漁業、養殖業、海洋能源、海洋娛樂和觀光業、海洋交通運輸業和海洋工程技術等交流;祈透過本會以資訊平台、論壇的方式,媒合城市與城市之間漁業交流,協助雙方走向共同點的橋樑。
五、在交流中,培育知識經濟時代全球化網路所需之跨領域、跨文化、跨全球的人才。
六、因應政府城市發展相關政策與法令,積極結合相關產業領域之政、產、官、學、研界等各機構組織,密切聯繫與合作。
七、配合中央推動新南向政策,以城市和區域經濟(體)對接;經由「地方對地方」也能避免政治顧慮。
八、接受政府之委託,辦理宗教、文化、科技、教育、海洋產業等相關發展產業之觀摩、研習、經營管理及智慧結合等成果交流活動,並協助策定城市發展相關政令宣導工作。
九、其他經政府各主管機關指定應配合辦理之事務。
十、辦理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有志從事相關產業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未滿20歲,並對本會會務有熱忱,經審查通過後,免繳入會費,每年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
(四)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有興趣並贊助之團體或個人者。
(五)永久會員:具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包含團體會員),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者,得成為永久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權利如下:
(一)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三)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五)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會員停權、退會及除名:
(一)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人如請求退會,需經理事會核備通過後,始能生效。
(二)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該年度作為停權論,經理事會核備通過後,本會有退會及除名之權利。
(三)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有經營不正當行業者、違反本會宗旨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予以除名。